北仑区顾国和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北仑区顾国和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北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北仑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关于印发北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09〕146号)规定的办法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办法实施。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
1. 目标考核、两次分配的原则。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额度与教育局对我校的学年度目标考核实绩直接挂钩,设定A、B、C三个级差;学校按照教育局考核结果相应的等级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项目的分配操作细则,适当拉开分配档次。
2. 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学校根据教师的师德、师能和专业发展情况,结合学校的办学特色,设置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超课时奖、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基本额度和考核办法,按月预发,学年结算。
3. 统筹兼顾、合理提留原则。名优教师奖、校长(书记)学年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必须提留的资金(如原定的节日补贴、午餐补贴、旅游补贴等),均纳入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区校两级合理控制提留经费,既激励先进,又保障教师权益。
4. 清理规范、纳入预算原则。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包括实物),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在对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纳入区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二、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内容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分类要求。
1. 专任教师:专任教师的绩效考核包括师德师能、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 着重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责任,在学科教学和平时言行中要主动渗透德育;教师的课时(工作)量、教学规范、教学效果等情况要全面考核,不简单地以考试分数和升学率为标准,重点检验教师实施新课程实验、参与教学研究、拓展专业知识和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能力。
(2) 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应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个性化、自主性和全面发展情况。
2. 校长(书记):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分为基本部分与奖励部分,基本部分纳入所在学校的绩效考核,奖励部分由区教育局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并与学校发展性评价结合起来。包括下述内容:
(1) 实施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的纵向与横向变化情况;
(2) 推进素质教育,创建学校办学特色情况;
(3)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规范办学行为;
(4) 尊重教职工的办学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情况;
(5) 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6) 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7) 廉洁自律情况;
(8) 学校周边社区、中心村对学校的评议情况。
3. 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岗位目标确定。重点考核其为教育教学和为师生服务的态度、质量、技能水平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项目与额度的设置。
由学校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将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年考核(考勤)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其它类津贴等四个考核分配操作细则。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相关考核分配细则需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1. 学年考核(考勤)奖。主要体现绩效优先,奖励额度约占总量的50%左右。学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教师的学年工作绩效与出勤考核,以学年考核成绩设置分配权重,适当拉开分配差距。考核奖一般按学年发放,也可定期预发一定额度,学年考核结束后,再根据考核结果补发余额部分。
2.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奖励额度约占总量的20%左右。将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差异情况,重点向课堂教学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折算后单独设立班主任学期考核奖;中层及以上人员在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情况下可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3. 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体现优质优酬,奖励额度约占总量的15%左右。学校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成果以及专业发展上取得的成就进行奖励。一般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4. 其它类(含党工团妇活动、节日福利等)。额度约占总量的15%左右,主要用于教师旅游、节日福利和午餐补贴等。
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和实施
1. 学校成立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制订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校长、分管校长、工会主席以及教职工代表,其中教职工代表必须经过全体教职工公开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各项考核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必须充分听取教职工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做到平时与结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岗位与团队目标相结合,重在平时,重在过程,重在沟通,做到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绩效优先、强调激励。
3. 教师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校参加考核人数的15%左右,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和职工(含行政人员)等群体优秀人数应各占该群体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优秀”人员的学年考核奖可在“合格”人员学年考核奖平均水平基础上,上调10%左右。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发放学年考核奖的70%;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学年考核奖。
本实施办法须经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校内公开,报区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实施。
顾国和中学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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