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国和中学名师培养对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9日
 

北仑区顾国和中学名师培养对象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从而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顾国和中学名师培养对象管理办法。

 

    一、名师培养对象的内涵

 

    我校的名师培养对象是指在宁波市级或北仑区教育系统内,在学科教育教学上有一定知名度,为大多数同行极为称赞的教师;同时也为所教班级学生和家长欢迎,称赞的教师;更是未来几年能成长为宁波市级或北仑区级名师、骨干教师的教师。

 

    二、名师培养对象推荐条件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校、爱岗、爱生、敬业,有奉献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

 

    2、对素质教育理论有比较透彻的理解,牢固树立了素质教育观念,能积极主动地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科研意识强,积极尝试教改,大胆创新,积极承担教改及其它教学任务,取得一定成效。

 

    3、能积极热情地关心帮助年轻教师进步成长,事迹显著,为被帮助教师和其他教师认可。

 

    4、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学一级职称或中学高级职称。

 

    5、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达二级甲等以上)。

 

    6、能熟练掌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课堂教学。(计算机考核达到省二级)。

 

    7、年龄45周岁以下,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的一线教师。

 

8、近五年指导学生在区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区级二等奖以上)

 

    9、近五年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0、近三年有论文(案例)2篇在区级以上获奖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近五年承担有区级以上立项的实验课题,并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

 

    11、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曾获区级一、二等奖不少于1次;或获区教坛新秀一、二等奖。(注:其中1——8项为必备条件;9、10、11三项至少达到两项)

 

         三、名师培养对象推荐办法

 

    1、学校成立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支部、校行政、教代会部分代表组成。

 

    2、采取全校教师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申报,并附对应申报表的各项材料。

 

    3、学校评委会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本校教师意见。

 

    4、评委会成员对申报材料以及考核材料认真审核,写出评审意见,交评委主任。评委会主任综合评委意见向评委会报告,组成评议,最后以表决形式决定评选结果。在征求党支部意见后,正式确认。

 

     5、已被区市级以上确认为名师、学科骨干的教师按本办法进行评选认定为更高一级的名师培养对象。(共享此办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6、首届名师培养推荐名单由支部认定并公示。

 

四、名师培养对象的职责与义务

 

    1、名师培养对象具有承担校级教育科研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由学校科研信息处负责实施。

 

    2、每位名师培养对象每学年至少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北仑区一等奖、宁波市二等奖、省二等奖以上。

 

    3、在科研中发挥主心骨作用。名师很重要的一点要在科研上有所作为,首先要有独立的研究课题,其次要参与校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发挥科研主心骨的作用,从选题、开题、实施研究和撰写研究报告的全过程发挥指导作用。争取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成果在市级学术刊物或市相关的领域学术年会、经验交流会上报告,在参加市及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

 

4、每位名师培养对象必须完成本学科至少1个班的教学任务,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表率。

 

5、每学期须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示范课、观摩课一次。

 

6、每学年为全体教师主持、举办一次专题讲座或论坛。在校本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

 

    7、在组内应发挥组织、协调、研讨、示范、指导的作用,带好一个或几个青年教师,指导其在区级及区级以上的各类教育教学比赛中获奖,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和青年骨干脱颖而出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校本教研中成为教研活动的引领者。

 

    五、名师培养对象的待遇与考核

 

1、评选为我校名师培养对象,学校颁发证书予以确认,证书从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到叁年,经考核合格,重新确认,颁发证书。获此称号的教师每月可享受100元的业务杂志津贴。

 

2、优先参加上级或本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考察活动。

 

3、评上区、市名师或学科骨干后仍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奖励。

 

    4、每学年结束时由学校组织对名师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奖励。其资格自然消失。

 

5、考核条例以评选条件为纲,有关考核参照市、区名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否定,并终止待遇:

 

(1)    年度考核未达合格等级的。

 

(2)    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

 

(3)    不履行学校安排的相关工作的。

 

(4)    教学效果差,学生、学生家长反映较大的。

 

(5)    职责与义务考核内容中有两项或以上没有做到的。

 

      (6)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顾国和中学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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